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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电信网络诈骗团伙常在网络上发布“轻松赚钱,日结高薪”的招聘信息,以“跑腿取款”、“运送包裹”、“代收快递”等名目,招募人员协助转移非法所得。这些所谓的兼职看似报酬优厚、工作简便,实则隐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涉及兼职收取现金的案件。法院判决,协助转移犯罪所得的年轻人王华(化名)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案件详情

2025年7月,辍学在家的王华通过游戏结识了网友李华(化名),并请其介绍工作。在得知有每天500元的“运送货物”兼职后,王华便前往北京与李华会面。

王华开始兼职后,李华为其提供了手机和一辆折叠电动车。2025年8月,按照李华的要求,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的电信诈骗受害者手中收取现金,并转交给李华。

王华表示,他知道自己运送的是现金,并且在完成第三次取款后就意识到这些钱款可能是诈骗所得,但为了赚钱并未深思。

经查,涉案的5万元系电信诈骗受害者刘红(化名)被骗的款项。

审理过程

法院审理认为,王华明知涉案现金是犯罪所得却仍协助转移,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依法处罚。

考虑到王华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从犯,并且有自首情节,同时认罪认罚、赔偿了部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法院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鉴于王华的犯罪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法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危害社会,因此依法宣告缓刑。

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判决王华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此判决现已生效。

以案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本案中,王华先后5次从不同诈骗受害者处收取现金并交给李华,涉案金额达5万元。王华明知是现金,且在上家提供手机、折叠电动车等隐蔽联络和交通工具的情况下多次进行收送,实际上是将上游电信诈骗犯罪所得赃款从受害者手中转移至犯罪团伙手中,属于典型的“转移”犯罪所得的行为。

王华的行为导致诈骗赃款得以快速转移、难以追缴,客观上协助了上游诈骗犯罪的完成,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追赃工作,依法应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在求职或寻找兼职时务必提高警惕,对于要求代为收取或转送现金、办理转账汇款、代收不明包裹的“兼职”,一定要问清款项和物品的来源,并核实其用途。

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任何要求提供银行卡、身份证信息,或承诺通过转账、取现就能轻松获得高额回报的“任务”,都极有可能涉及违法犯罪,务必坚决予以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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