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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从事购房“过桥”垫资业务的薛先生,在与一位自称有垫资需求的“购房人”王某接洽后,双方达成了垫资协议。房产中介朱某和孟某全程协助办理手续。在银行交易现场,薛先生按照协议将60万元垫资款转入王某的银行卡。然而,就在交易完成后,王某突然携款逃离,并跳上一辆等候在此的电动车逃逸。

警方调查发现,王某并非真实购房者,而是与房产中介串通,以购房垫资为名,诈骗薛先生的60万元。电动车接应者袁某事后辩称只是帮忙送朋友,但侦查发现,袁某在案发前曾与孟某一同在银行附近踩点,并且通过聊天记录显示,孟某曾指示王某逃跑。

在证据面前,王某、孟某和朱某承认了诈骗事实。孟某策划了整个骗局,朱某负责联系垫资人,王某则假意购房,诱骗薛先生转账后携款逃跑。他们企图将此事伪装成民事纠纷,但未能成功。

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注意到袁某的疑点。监控显示,袁某在案发前与孟某、王某一同踩点,并且在王某逃跑时负责接应。袁某的证词与监控录像及他与朱某的通话录音内容存在矛盾。通话录音显示,袁某曾与朱某预谋过类似的犯罪,并提及“打款后直接跑路”、“有合同就是民事纠纷”等话语。

经过进一步调查,检察机关发现袁某掌握了实施诈骗所需的核心信息,包括房屋估价、不动产查询结果、王某的征信报告、身份证、营业执照照片以及银行卡密码。他还指示孟某销毁聊天记录和购房合同。

最终,法院判处孟某、朱某、王某诈骗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四年九个月、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主犯袁某因组织策划犯罪、毁灭证据等行为,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10万元。涉案款项已全额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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